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第五章 受教育者 第三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第五章 受教育者 第三十九条 国家、社会、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根据残疾人身心特性和需要实施教育,并为其提供帮助和便利。 法律 发布日期:2021-04-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