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第二章 教育基本制度

第二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第二章 教育基本制度 第二十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和企业事业组织应当采取各种措施,开展扫除文盲的教育工作。
按照国家规定具有接受扫除文盲教育能力的公民,应当接受扫除文盲的教育。
法律 发布日期:2021-04-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