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第九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第九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五条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举办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的,由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予以撤销;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法律 发布日期:2021-04-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