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第二章 教育基本制度

第二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第二章 教育基本制度 第二十条 国家实行职业教育制度和继续教育制度。
各级人民政府、有关行政部门和行业组织以及企业事业组织应当采取措施,发展并保障公民接受职业学校教育或者各种形式的职业培训。
国家鼓励发展多种形式的继续教育,使公民接受适当形式的政治、经济、文化、科学、技术、业务等方面的教育,促进不同类型学习成果的互认和衔接,推动全民终身学习。
法律 发布日期:2021-04-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