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 第四章 数据安全保护义务 第二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 第四章 数据安全保护义务 第二十九条 开展数据处理活动应当加强风险监测,发现数据安全缺陷、漏洞等风险时,应当立即采取补救措施;发生数据安全事件时,应当立即采取处置措施,按照规定及时告知用户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法律 发布日期:2021-06-1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