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 第四章 数据安全保护义务 第二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 第四章 数据安全保护义务 第二十八条 开展数据处理活动以及研究开发数据新技术,应当有利于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增进人民福祉,符合社会公德和伦理。 法律 发布日期:2021-06-1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