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
第三章 旅游规划和促进

第二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 第三章 旅游规划和促进 第二十一条 对自然资源和文物等人文资源进行旅游利用,必须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符合资源、生态保护和文物安全的要求,尊重和维护当地传统文化和习俗,维护资源的区域整体性、文化代表性和地域特殊性,并考虑军事设施保护的需要。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资源保护和旅游利用状况的监督检查。
法律 发布日期:2018-10-2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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