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
第四章 旅游经营

第二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 第四章 旅游经营 第二十八条 设立旅行社,招徕、组织、接待旅游者,为其提供旅游服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取得旅游主管部门的许可,依法办理工商登记:
(一)有固定的经营场所;
(二)有必要的营业设施;
(三)有符合规定的注册资本;
(四)有必要的经营管理人员和导游;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法律 发布日期:2018-10-2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