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
第四章 旅游经营

第五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 第四章 旅游经营 第五十四条 景区、住宿经营者将其部分经营项目或者场地交由他人从事住宿、餐饮、购物、游览、娱乐、旅游交通等经营的,应当对实际经营者的经营行为给旅游者造成的损害承担连带责任。
法律 发布日期:2018-10-2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