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 第五章 旅游服务合同 第六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 第五章 旅游服务合同 第六十四条 旅游行程开始前,旅游者可以将包价旅游合同中自身的权利义务转让给第三人,旅行社没有正当理由的不得拒绝,因此增加的费用由旅游者和第三人承担。 法律 发布日期:2018-10-2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