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无线电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吊销无线电台执照,并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不按照无线电台执照规定的许可事项和要求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
(二)故意收发无线电台执照许可事项之外的无线电信号,传播、公布或者利用无意接收的信息;
(三)擅自编制、使用无线电台识别码。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6-11-1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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