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 第四章 无线电台(站)管理 第三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 第四章 无线电台(站)管理 第三十二条 无线电台执照应当载明无线电台(站)的台址、使用频率、发射功率、有效期、使用要求等事项。无线电台执照的样式由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统一规定。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6-11-1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