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
第三章 频率管理

第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 第三章 频率管理 第十六条 无线电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无线电频率使用许可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依照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的条件,并综合考虑国家安全需要和可用频率的情况,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予以许可的,颁发无线电频率使用许可证;不予许可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无线电频率使用许可证应当载明无线电频率的用途、使用范围、使用率要求、使用期限等事项。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6-11-1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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