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无障碍环境建设法 第二章 无障碍设施建设 第二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无障碍环境建设法 第二章 无障碍设施建设 第二十一条 新建、改建、扩建公共建筑、公共场所、交通运输设施以及居住区的公共服务设施,应当按照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标准,配套建设无障碍设施;既有的上述建筑、场所和设施不符合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标准的,应当进行必要的改造。 法律 发布日期:2023-06-2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