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无障碍环境建设法
第二章 无障碍设施建设

第二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无障碍环境建设法 第二章 无障碍设施建设 第二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无障碍设施的用途或者非法占用、损坏无障碍设施。
因特殊情况临时占用无障碍设施的,应当公告并设置护栏、警示标志或者信号设施,同时采取必要的替代性措施。临时占用期满,应当及时恢复原状。
法律 发布日期:2023-06-2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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