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无障碍环境建设法 第二章 无障碍设施建设 第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无障碍环境建设法 第二章 无障碍设施建设 第十七条 国家鼓励工程建设单位在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的规划、设计和竣工验收等环节,邀请残疾人、老年人代表以及残疾人联合会、老龄协会等组织,参加意见征询和体验试用等活动。 法律 发布日期:2023-06-2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