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期货和衍生品法
第五章 期货经营机构
第七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期货和衍生品法 第五章 期货经营机构 第七十二条 期货经营机构涉及重大诉讼、仲裁,股权被冻结或者用于担保,以及发生其他重大事件时,应当自该事件发生之日起五日内向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提交书面报告。
期货经营机构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配合期货经营机构履行前款规定的义务。
期货经营机构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配合期货经营机构履行前款规定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