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期货和衍生品法
第五章 期货经营机构

第七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期货和衍生品法 第五章 期货经营机构 第七十一条 期货经营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向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报送业务、财务等经营管理信息和资料。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有权要求期货经营机构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其他关联人在指定的期限内提供有关信息、资料。
期货经营机构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他关联人向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报送或者提供的信息、资料,应当真实、准确、完整。
法律 发布日期:2022-04-2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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