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期货和衍生品法
第五章 期货经营机构

第七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期货和衍生品法 第五章 期货经营机构 第七十八条 禁止期货经营机构从事下列损害交易者利益的行为:
(一)向交易者作出保证其资产本金不受损失或者取得最低收益承诺;
(二)与交易者约定分享利益、共担风险;
(三)违背交易者委托进行期货交易;
(四)隐瞒重要事项或者使用其他不正当手段,诱骗交易者交易;
(五)以虚假或者不确定的重大信息为依据向交易者提供交易建议;
(六)向交易者提供虚假成交回报;
(七)未将交易者交易指令下达到期货交易场所;
(八)挪用交易者保证金;
(九)未依照规定在期货保证金存管机构开立保证金账户,或者违规划转交易者保证金;
(十)利用为交易者提供服务的便利,获取不正当利益或者转嫁风险;
(十一)其他损害交易者权益的行为。
法律 发布日期:2022-04-2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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