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期货和衍生品法
第七章 期货结算机构

第九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期货和衍生品法 第七章 期货结算机构 第九十四条 期货结算机构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期货交易的结算、交割;
(二)按照章程和业务规则对交易者、期货经营机构、期货服务机构、非期货经营机构结算参与人等进行自律管理;
(三)办理与期货交易的结算、交割有关的信息查询业务;
(四)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职责。
法律 发布日期:2022-04-2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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