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一百二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一百二十条 违反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规定,未给予未成年人免费或者优惠待遇的,由市场监督管理、文化和旅游、交通运输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法律 发布日期:2024-04-2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