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第七章 司法保护

第一百零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第七章 司法保护 第一百零二条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和司法行政部门办理涉及未成年人案件,应当考虑未成年人身心特点和健康成长的需要,使用未成年人能够理解的语言和表达方式,听取未成年人的意见。
法律 发布日期:2024-04-2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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