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第七章 司法保护

第一百零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第七章 司法保护 第一百零八条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依法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严重侵犯被监护的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有关人员或者单位的申请,依法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或者撤销监护人资格。
被撤销监护人资格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依法继续负担抚养费用。
法律 发布日期:2024-04-2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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