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第三章 学校保护

第三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第三章 学校保护 第三十八条 学校、幼儿园不得安排未成年人参加商业性活动,不得向未成年人及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推销或者要求其购买指定的商品和服务。
学校、幼儿园不得与校外培训机构合作为未成年人提供有偿课程辅导。
法律 发布日期:2024-04-2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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