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第六章 政府保护 第九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第六章 政府保护 第九十九条 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培育、引导和规范有关社会组织、社会工作者参与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开展家庭教育指导服务,为未成年人的心理辅导、康复救助、监护及收养评估等提供专业服务。 法律 发布日期:2024-04-2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