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第四章 社会保护

第五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第四章 社会保护 第五十四条 禁止拐卖、绑架、虐待、非法收养未成年人,禁止对未成年人实施性侵害、性骚扰。
禁止胁迫、引诱、教唆未成年人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或者从事违法犯罪活动。
禁止胁迫、诱骗、利用未成年人乞讨。
法律 发布日期:2024-04-2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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