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第六章 政府保护

第八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第六章 政府保护 第八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承担未成年人保护协调机制具体工作的职能部门应当明确相关内设机构或者专门人员,负责承担未成年人保护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设立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站或者指定专门人员,及时办理未成年人相关事务;支持、指导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设立专人专岗,做好未成年人保护工作。
法律 发布日期:2024-04-2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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