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第五章 网络保护 第六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第五章 网络保护 第六十七条 网信部门会同公安、文化和旅游、新闻出版、电影、广播电视等部门根据保护不同年龄阶段未成年人的需要,确定可能影响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网络信息的种类、范围和判断标准。 法律 发布日期:2024-04-2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