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六条 保护未成年人,是国家机关、武装力量、政党、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未成年人的监护人以及其他成年人的共同责任。
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应当教育和帮助未成年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增强自我保护的意识和能力。
法律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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