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第四章 社会保护 第四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第四章 社会保护 第四十六条 国家鼓励大型公共场所、公共交通工具、旅游景区景点等设置母婴室、婴儿护理台以及方便幼儿使用的坐便器、洗手台等卫生设施,为未成年人提供便利。 法律 发布日期:2024-04-2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