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
第五章 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

第三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 第五章 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 第三十一条 村民委员会不及时公布应当公布的事项或者公布的事项不真实的,村民有权向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反映,有关人民政府或者主管部门应当负责调查核实,责令依法公布;经查证确有违法行为的,有关人员应当依法承担责任。
法律 发布日期:2018-12-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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