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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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农村村民实行自治,由村民依法办理自己的事情,发展农村基层民主,维护村民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主义新农...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
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村民委员会根据村民居住状况、人口多少,按照便于群众自治,有利于经济发展和社会管理的原则设立。
村民委员会的...
第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中国共产党在农村的基层组织,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进行工作,发挥领导核心作用,领导和支持村民委员会行使职权;依...
第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对村民委员会的工作给予指导、支持和帮助,但是不得干预依法属于村民自治范围内的事项。...
第二章 村民委员会的组成和职责
第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 第二章 村民委员会的组成和职责 第六条 村民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共三至七人组成。
村民委员会成员中,应当有妇女成员,多民族...
第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 第二章 村民委员会的组成和职责 第七条 村民委员会根据需要设人民调解、治安保卫、公共卫生与计划生育等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成员可以兼...
第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 第二章 村民委员会的组成和职责 第八条 村民委员会应当支持和组织村民依法发展各种形式的合作经济和其他经济,承担本村生产的服务和协...
第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 第二章 村民委员会的组成和职责 第九条 村民委员会应当宣传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教育和推动村民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爱护公...
第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 第二章 村民委员会的组成和职责 第十条 村民委员会及其成员应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遵守并组织实施村民自治章程、村规...
第三章 村民委员会的选举
第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 第三章 村民委员会的选举 第十一条 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村民直接选举产生。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指定、委派或者撤换村民...
第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 第三章 村民委员会的选举 第十二条 村民委员会的选举,由村民选举委员会主持。
村民选举委员会由主任和委员组成,由村民会议、村民代...
第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 第三章 村民委员会的选举 第十三条 年满十八周岁的村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
第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 第三章 村民委员会的选举 第十四条 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名单应当在选举日的二十日前由村民选举委员会公布。
对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名单...
第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 第三章 村民委员会的选举 第十五条 选举村民委员会,由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直接提名候选人。村民提名候选人,应当从全体村民利益出发,...
第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 第三章 村民委员会的选举 第十六条 本村五分之一以上有选举权的村民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的村民代表联名,可以提出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的要...
第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 第三章 村民委员会的选举 第十七条 以暴力、威胁、欺骗、贿赂、伪造选票、虚报选举票数等不正当手段当选村民委员会成员的,当选无效。...
第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 第三章 村民委员会的选举 第十八条 村民委员会成员丧失行为能力或者被判处刑罚的,其职务自行终止。
第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 第三章 村民委员会的选举 第十九条 村民委员会成员出缺,可以由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进行补选。补选程序参照本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办...
第二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 第三章 村民委员会的选举 第二十条 村民委员会应当自新一届村民委员会产生之日起十日内完成工作移交。工作移交由村民选举委员会主持,...
第四章 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
第二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 第四章 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 第二十一条 村民会议由本村十八周岁以上的村民组成。
村民会议由村民委员会召集。有十分之一以上的村...
第二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 第四章 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 第二十二条 召开村民会议,应当有本村十八周岁以上村民的过半数,或者本村三分之二以上的户的代表参加...
第二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 第四章 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 第二十三条 村民会议审议村民委员会的年度工作报告,评议村民委员会成员的工作;有权撤销或者变更村民...
第二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 第四章 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 第二十四条 涉及村民利益的下列事项,经村民会议讨论决定方可办理:
(一)本村享受误工补贴的人员及...
第二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 第四章 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 第二十五条 人数较多或者居住分散的村,可以设立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村民会议授权的事项。村民代表...
第二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 第四章 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 第二十六条 村民代表会议由村民委员会召集。村民代表会议每季度召开一次。有五分之一以上的村民代表提...
第二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 第四章 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 第二十七条 村民会议可以制定和修改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并报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备案。
村...
第二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 第四章 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 第二十八条 召开村民小组会议,应当有本村民小组十八周岁以上的村民三分之二以上,或者本村民小组三分...
第五章 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
第二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 第五章 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 第二十九条 村民委员会应当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民主决策机制和公开透明的工作原则,建立健全各种工作制度。
第三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 第五章 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 第三十条 村民委员会实行村务公开制度。
村民委员会应当及时公布下列事项,接受村民的监督:
(一)本法...
第三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 第五章 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 第三十一条 村民委员会不及时公布应当公布的事项或者公布的事项不真实的,村民有权向乡、民族乡、镇的人民...
第三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 第五章 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 第三十二条 村应当建立村务监督委员会或者其他形式的村务监督机构,负责村民民主理财,监督村务公开等制度...
第三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 第五章 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 第三十三条 村民委员会成员以及由村民或者村集体承担误工补贴的聘用人员,应当接受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
第三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 第五章 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 第三十四条 村民委员会和村务监督机构应当建立村务档案。村务档案包括:选举文件和选票,会议记录,土地发...
第三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 第五章 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 第三十五条 村民委员会成员实行任期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审计包括下列事项:
(一)本村财务收支情况;
...
第三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 第五章 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 第三十六条 村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成员作出的决定侵害村民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村民可以申请人民法院予...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人民政府对村民委员会协助政府开展工作应当提供必要的条件;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委托村民委员会开展工作需要经费...
第三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驻在农村的机关、团体、部队、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人员不参加村民委员会组织,但应当通过多种形...
第三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本行政区域内保证本法的实施,保障村民依法...
第四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根据本法,结合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制定实施办法。
第四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 本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