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村民委员会根据村民居住状况、人口多少,按照便于群众自治,有利于经济发展和社会管理的原则设立。
村民委员会的设立、撤销、范围调整,由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提出,经村民会议讨论同意,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
村民委员会可以根据村民居住状况、集体土地所有权关系等分设若干村民小组。
法律 发布日期:2018-12-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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