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
第二章 村民委员会的组成和职责

第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 第二章 村民委员会的组成和职责 第七条 村民委员会根据需要设人民调解、治安保卫、公共卫生与计划生育等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成员可以兼任下属委员会的成员。人口少的村的村民委员会可以不设下属委员会,由村民委员会成员分工负责人民调解、治安保卫、公共卫生与计划生育等工作。
法律 发布日期:2018-12-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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