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驻在农村的机关、团体、部队、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人员不参加村民委员会组织,但应当通过多种形式参与农村社区建设,并遵守有关村规民约。
村民委员会、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与前款规定的单位有关的事项,应当与其协商。
法律 发布日期:2018-12-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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