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
第五章 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

第三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 第五章 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 第三十六条 村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成员作出的决定侵害村民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村民可以申请人民法院予以撤销,责任人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村民委员会不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法定义务的,由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责令改正。
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干预依法属于村民自治范围事项的,由上一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
法律 发布日期:2018-12-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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