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
第四章 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

第二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 第四章 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 第二十一条 村民会议由本村十八周岁以上的村民组成。
村民会议由村民委员会召集。有十分之一以上的村民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的村民代表提议,应当召集村民会议。召集村民会议,应当提前十天通知村民。
法律 发布日期:2018-12-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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