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 第三章 村民委员会的选举 第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 第三章 村民委员会的选举 第十九条 村民委员会成员出缺,可以由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进行补选。补选程序参照本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办理。补选的村民委员会成员的任期到本届村民委员会任期届满时止。 法律 发布日期:2018-12-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