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 第三章 村民委员会的选举 第二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 第三章 村民委员会的选举 第二十条 村民委员会应当自新一届村民委员会产生之日起十日内完成工作移交。工作移交由村民选举委员会主持,由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监督。 法律 发布日期:2018-12-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