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
第四章 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

第二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 第四章 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 第二十三条 村民会议审议村民委员会的年度工作报告,评议村民委员会成员的工作;有权撤销或者变更村民委员会不适当的决定;有权撤销或者变更村民代表会议不适当的决定。
村民会议可以授权村民代表会议审议村民委员会的年度工作报告,评议村民委员会成员的工作,撤销或者变更村民委员会不适当的决定。
法律 发布日期:2018-12-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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