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
第四章 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

第二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 第四章 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 第二十五条 人数较多或者居住分散的村,可以设立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村民会议授权的事项。村民代表会议由村民委员会成员和村民代表组成,村民代表应当占村民代表会议组成人员的五分之四以上,妇女村民代表应当占村民代表会议组成人员的三分之一以上。
村民代表由村民按每五户至十五户推选一人,或者由各村民小组推选若干人。村民代表的任期与村民委员会的任期相同。村民代表可以连选连任。
村民代表应当向其推选户或者村民小组负责,接受村民监督。
法律 发布日期:2018-12-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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