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
第四章 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

第二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 第四章 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 第二十六条 村民代表会议由村民委员会召集。村民代表会议每季度召开一次。有五分之一以上的村民代表提议,应当召集村民代表会议。
村民代表会议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组成人员参加方可召开,所作决定应当经到会人员的过半数同意。
法律 发布日期:2018-12-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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