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
第四章 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

第二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 第四章 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 第二十八条 召开村民小组会议,应当有本村民小组十八周岁以上的村民三分之二以上,或者本村民小组三分之二以上的户的代表参加,所作决定应当经到会人员的过半数同意。
村民小组组长由村民小组会议推选。村民小组组长任期与村民委员会的任期相同,可以连选连任。
属于村民小组的集体所有的土地、企业和其他财产的经营管理以及公益事项的办理,由村民小组会议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讨论决定,所作决定及实施情况应当及时向本村民小组的村民公布。
法律 发布日期:2018-12-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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