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
第三章 村民委员会的选举

第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 第三章 村民委员会的选举 第十一条 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村民直接选举产生。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指定、委派或者撤换村民委员会成员。
村民委员会每届任期五年,届满应当及时举行换届选举。村民委员会成员可以连选连任。
法律 发布日期:2018-12-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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