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 第二章 枪支的配备和配置 第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 第二章 枪支的配备和配置 第七条 配备公务用枪,由国务院公安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审批。配备公务用枪时,由国务院公安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发给公务用枪持枪证件。 法律 发布日期:2015-04-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