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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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枪支管理,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障公共安全,制定本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枪支管理,适用本法。
对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和民兵装备枪支的管理,国务院、中...
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国家严格管制枪支。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法律规定持有、制造(包括变造、装配)、买卖、运输、出租、出借枪支。
国...
第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国务院公安部门主管全国的枪支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枪支管理工作。上级人民政...
第二章 枪支的配备和配置
第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 第二章 枪支的配备和配置 第五条 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狱、劳动教养机关的人民警察,人民法院的司法警察,人民检察院的司法警察和担负...
第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 第二章 枪支的配备和配置 第六条 下列单位可以配置民用枪支:
(一)经省级人民政府体育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专门从事射击竞技体育运动的单位、...
第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 第二章 枪支的配备和配置 第七条 配备公务用枪,由国务院公安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审批。
配备公务用枪时,由国务院公安部门或者省...
第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 第二章 枪支的配备和配置 第八条 专门从事射击竞技体育运动的单位配置射击运动枪支,由国务院体育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由国务院公安部门审批。...
第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 第二章 枪支的配备和配置 第九条 狩猎场配置猎枪,凭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报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审批,由设区...
第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 第二章 枪支的配备和配置 第十条 野生动物保护、饲养、科研单位申请配置猎枪、麻醉注射枪的,应当凭其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野生动物行政主管...
第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 第二章 枪支的配备和配置 第十一条 配购猎枪、麻醉注射枪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在配购枪支后三十日内向核发民用枪支配购证件的公安机关申请领取...
第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 第二章 枪支的配备和配置 第十二条 营业性射击场、狩猎场配置的民用枪支不得携带出营业性射击场、狩猎场。
猎民、牧民配置的猎枪不得携带出...
第三章 枪支的制造和民用枪支的配售
第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 第三章 枪支的制造和民用枪支的配售 第十三条 国家对枪支的制造、配售实行特别许可制度。未经许可,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制造、买卖枪支。
第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 第三章 枪支的制造和民用枪支的配售 第十四条 公务用枪,由国家指定的企业制造。
第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 第三章 枪支的制造和民用枪支的配售 第十五条 制造民用枪支的企业,由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提出,由国务院公安部门确定。
配售民用枪支的企业...
第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 第三章 枪支的制造和民用枪支的配售 第十六条 国家对制造、配售民用枪支的数量,实行限额管理。
制造民用枪支的年度限额,由国务院林业、体...
第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 第三章 枪支的制造和民用枪支的配售 第十七条 制造民用枪支的企业不得超过限额制造民用枪支,所制造的民用枪支必须全部交由指定的民用枪支配...
第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 第三章 枪支的制造和民用枪支的配售 第十八条 制造民用枪支的企业,必须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制造民用枪支,不得改变民用枪支的性能和...
第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 第三章 枪支的制造和民用枪支的配售 第十九条 配售民用枪支,必须核对配购证件,严格按照配购证件载明的品种、型号和数量配售;配售弹药,必...
第二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 第三章 枪支的制造和民用枪支的配售 第二十条 公安机关对制造、配售民用枪支的企业制造、配售、储存和帐册登记等情况,必须进行定期检查;必...
第二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 第三章 枪支的制造和民用枪支的配售 第二十一条 民用枪支的研制和定型,由国务院有关业务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公安部门组织实施。
第二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 第三章 枪支的制造和民用枪支的配售 第二十二条 禁止制造、销售仿真枪。
第四章 枪支的日常管理
第二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 第四章 枪支的日常管理 第二十三条 配备、配置枪支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妥善保管枪支,确保枪支安全。
配备、配置枪支的单位,必须明确枪支管理...
第二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 第四章 枪支的日常管理 第二十四条 使用枪支的人员,必须掌握枪支的性能,遵守使用枪支的有关规定,保证枪支的合法、安全使用。使用公务用枪...
第二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 第四章 枪支的日常管理 第二十五条 配备、配置枪支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携带枪支必须同时携带持枪证件,未携带持枪证件的...
第二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 第四章 枪支的日常管理 第二十六条 配备公务用枪的人员不再符合持枪条件时,由所在单位收回枪支和持枪证件。
配置民用枪支的单位和个人不再...
第二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 第四章 枪支的日常管理 第二十七条 不符合国家技术标准、不能安全使用的枪支,应当报废。配备、持有枪支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将报废的枪支连同持...
第二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 第四章 枪支的日常管理 第二十八条 国家对枪支实行查验制度。持有枪支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在公安机关指定的时间、地点接受查验。公安机关在查...
第二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 第四章 枪支的日常管理 第二十九条 为了维护社会治安秩序的特殊需要,经国务院公安部门批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可以对局部地...
第五章 枪支的运输
第六章 枪支的入境和出境
第三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 第六章 枪支的入境和出境 第三十三条 国家严格管理枪支的入境和出境。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许可,不得私自携带枪支入境、出境。
第三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 第六章 枪支的入境和出境 第三十四条 外国驻华外交代表机构、领事机构的人员携带枪支入境,必须事先报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批准;携带枪支...
第三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 第六章 枪支的入境和出境 第三十五条 外国体育代表团入境参加射击竞技体育活动,或者中国体育代表团出境参加射击竞技体育活动,需要携带射击...
第三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 第六章 枪支的入境和出境 第三十六条 本法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规定以外的其他人员携带枪支入境、出境,应当事先经国务院公安部门批准。
第三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 第六章 枪支的入境和出境 第三十七条 经批准携带枪支入境的,入境时,应当凭批准文件在入境地边防检查站办理枪支登记,申请领取枪支携运许可...
第三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 第六章 枪支的入境和出境 第三十八条 外国交通运输工具携带枪支入境或者过境的,交通运输工具负责人必须向边防检查站申报,由边防检查站加封...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制造、买卖或者运输枪支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单位有前款行为的,对单位...
第四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条 依法被指定、确定的枪支制造企业、销售企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
第四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法规定,非法持有、私藏枪支的,非法运输、携带枪支入境、出境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运输枪支未使用安全可靠的运输设备、不设专人押运、枪支弹药未分开运输或者运输途中停留住宿不报...
第四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三条 违反枪支管理规定,出租、出借公务用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处罚。
单位有前款行为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第四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对个人或者单位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警告或...
第四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五条 公安机关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未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向本法第五条...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本法所称枪支,是指以火药或者压缩气体等为动力,利用管状器具发射金属弹丸或者其他物质,足以致人伤亡或者丧失知觉...
第四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七条 单位和个人为开展游艺活动,可以配置口径不超过4.5毫米的气步枪。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公安部门制定。
制作影视...
第四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八条 制造、配售、运输枪支的主要零部件和用于枪支的弹药,适用本法的有关规定。
第四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九条 枪支管理证件由国务院公安部门制定。
第五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 第八章 附则 第五十条 本法自1996年10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