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
第三章 枪支的制造和民用枪支的配售

第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 第三章 枪支的制造和民用枪支的配售 第十五条 制造民用枪支的企业,由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提出,由国务院公安部门确定。
配售民用枪支的企业,由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确定。
制造民用枪支的企业,由国务院公安部门核发民用枪支制造许可证件。配售民用枪支的企业,由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核发民用枪支配售许可证件。民用枪支制造许可证件、配售许可证件的有效期为三年;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制造、配售民用枪支的,应当重新申请领取许可证件。
法律 发布日期:2015-04-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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