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
第三章 枪支的制造和民用枪支的配售

第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 第三章 枪支的制造和民用枪支的配售 第十六条 国家对制造、配售民用枪支的数量,实行限额管理。
制造民用枪支的年度限额,由国务院林业、体育等有关主管部门、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提出,由国务院公安部门确定并统一编制民用枪支序号,下达到民用枪支制造企业。
配售民用枪支的年度限额,由国务院林业、体育等有关主管部门、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提出,由国务院公安部门确定并下达到民用枪支配售企业。
法律 发布日期:2015-04-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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