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国务院公安部门主管全国的枪支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枪支管理工作。上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监督下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的枪支管理工作。 法律 发布日期:2015-04-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