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枪支管理,适用本法。对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和民兵装备枪支的管理,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另有规定的,适用有关规定。 法律 发布日期:2015-04-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